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论文中心 > 政治类 >

    民族政策与少数民族身份认同的建构(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少数民族身份认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另一重要内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国 家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民族自治 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相应一级地方国家政权和自治权,管理本地 区的国家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制度。〔4〕(P229)民族区域自治的重点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国家结构:以单一制国家为主,民族自治区和其他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都是地方行政机关,都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另外,我国社会 主义的国家性质还决定了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行政区划: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 自治。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照历史情况,一个民族在一个地方聚居, 可以成立自治区;一个民族在许多地方聚居,可以成立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自治区 、自治州、自治县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补充。截至1998年底, 我国共建立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作为民 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还建有1256个民族乡村。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4个建立 了自治地方。
       

        法规建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即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 权利,享有参与国家事务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 治权包括立法、行政、经济、财政、干部培养使用、语言文字、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公安 部队等各个方面。如立法权规定,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权规定,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 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公安部队组织权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 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建本地区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另外,《民族 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的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 任用权、经济发展权、地方财政管理权、科教和文化发展权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与一般地方的“国家机关”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行使地方“国家机关干部”职权的同时还行使立法权、经济发展权、财政权、少数民族 干部培养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以及科技文化发展权等。民族 自治是保障少数民族真正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民族内部事务的综合民族和地区为一体的自 治,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解放前,我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的社会形态极为多样,其中一些少数民族建立了中央政权 ,如白族建立的南诏国,女真族建立的金国,蒙古族建立的元朝,满族建立的清朝等等。 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在各地也建立了农奴或土司制度,如西藏藏族的农奴制以及西双版纳的傣 族土司制度。另外,我国一些民族地区,特别是在西南地区,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影响,有许 多少数民族传统的社会形态以“部落”或“村寨”为主。以云南佤族为例,虽然存在由若干 村寨组成的部落,而且这些部落已具有一些早期的政权属性,但总体上佤族仍以村寨为主聚 集生活,村寨是相对独立的农村公社,具有以下特征:(1)每个村寨都有自己的领 地范围。与其他村寨严格划分开来。(2)村寨内部虽已发生了阶级分化,但对外仍然是一个 经济整体。(3)一切政治、军事活动,都以村寨为单位进行。(4)有共同的宗教生活。凡较 大的宗教活动都以村寨为单位举行或具有全村寨性的意义。(5)村寨成员间存在着互相帮助 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对外保持一致。(6)村寨间还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土语的差别。佤 族传统的日常社会生活是围绕着村寨展开的,村寨为佤族成员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保护,在此 基础上形成了佤族成员对村寨的归属感与认同。〔5〕(P51)新成立后,随着基层 社会政权的改造 和建立,少数民族传统的社会管理制度逐渐转变为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基层政权制度,围绕 少数民族政权形成的地缘身份认同和归属感也逐渐被国家制度所削弱,少数民族的身份认同 更多依附于国家制度,形成文化和地理空间更宽泛的认同形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两种途径对少数民族的身份认同产生影响。首先,通过实施民族区 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当地少数民族社会传统的组织和管理体系逐步被民族自治制度 取代,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央规定的统一制度建立起来,实现了全国的政令统一。民 族自治机关代表着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或组织少数民族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同时,少数民族 也可以通过行使其自治权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传统上基于血缘与地缘基础 的身份认同开始发生变化,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逐渐建立并强化,国家认同作为更高层 次的身份认同超越了少数民族对“部落”或“村寨”的认同。其次,通过在民族聚集地设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传统上限于家族、家族内部的血缘认同以及对居住村寨 的地缘认同逐步扩展到对本乡、县、州乃至自治区的认同,在国家制度安排下,其传统封闭 、单一的家族、村落认同逐渐被打破,形成与国家制度相联系更大范围内的民族认同。值得 注意的是,少数民族上层精英在推动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大批民 族 上层精英在解放后转化成为民族干部,分布在各级自治机关、政府机构或部门,这样他们同 时具 有了双重身份:作为少数民族代表和国家政府行政干部,他们成为沟通少数民族群众同党和 政府之间联系的重要桥梁,并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传达和贯彻到普通少数民族群 众中,通过他们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使得少数民族群众增强了对党和政府、对国家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