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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政策与少数民族身份认同的建构(二)

        在此基础上,我国形成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民族成份”制度,把民族类别和公民个人 的民族成份“制度化”。
       

        在民族成份确定的基础上,国家制定实施了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的几个 领域有:(1)就业机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少数民族自治 地方各级行政首脑官员必须选自当地的自治民族,在公务员录取时优先招收当地自治民族。 积极扩大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偏少,为 了使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各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国家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扩大少数 民族干部的数量。例如:在招工、征兵及招收其他各种工作人员时,在民族地区录用国家公 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或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少数民族城市人口较少的情 况,划出专门指标从农村、牧区直接招收少数民族干部。除《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 地方民族干部配备的法律规定外,国家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政策来拓宽任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渠 道,如1993年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 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也应当 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2)教育机会。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 如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入学年龄、免收杂费、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等特殊措 施,在民族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通过创办民族大学和民族学校,在普通高中等学校举 办民族班,为少数民族学生专门举办预科班,设立寄宿制民族学校等,发展各类民族教育; 在招生录取时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适当照顾,主要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 民族考生放宽录取标准条件;实行民族语言教学和双语教学等。(3)婚姻与人口政策。国家 在保证婚姻、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在民族地区有效推行的同时,还针对各民族特点制定和实 施了一些特殊政策。在结婚年龄上,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婚姻法》均制定了变通条例或补 充规定,一般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比《婚姻法》规定的年龄低 2周岁。在计划生育上,虽然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也实行计划生育,但国家规定少数民族计 划生育的具体政策可比汉族适当放宽。一般规定,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 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另外,我国根据各民族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计划 生育政策,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总的原则是,人口密度 大、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与地广人稀、资源丰富的山区、林区、牧区有区别;城镇与农村有 区别:边境地区与内地有区别。   传统的民族群体对于本民族的认同主要源自血缘与文化上的认同基础,而国家通过制定 和实施“民族成份”制度将民族认同同国家制度联系起来,使得民族作为一种社会身份被以 法律、规章的形式确立、固定下来。这样,少数民族成员从出生申报户口、上学、就业到结 婚等,不断在确认着自己的“民族”身份。同时,通过实施与“民族成份”制度相联系的 民族优惠政策,少数民族的“民族成份”又同自身的利益联系起来,这进一步强化了少数民 族群体的民族认同选择。例如:在少数民族与其汉族配偶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选择上,父 母往往基于相关现实利益考虑,如教育、就业,而将子女的民族成份选择为少数民族。云南民族大学鲁刚教授在分析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状况时,注意到不同民族通婚所生 子女在选择民族成份时,产生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所生子女趋“少”,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 通婚所生子女趋“小”,即选择父母所属民族中人口更少的一方的导向作用。上述选择除受 国家民族成份规定影响外,也同国家实行的针对少数民族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相关。参见鲁刚 :《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回顾与展望》,《云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另一方面,就少数民族内部而言,少数民族中精英群体同普通少数民族群体的民族认同感 也有显著 差异。由于少数民族精英同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国家制度联系更为紧密,基于现行民族 政策下的制度安排,其民族认同感更为强烈。而普遍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处于边远地区的 少数民族,由于不能完全享受到民族成份制度以及民族优惠政策带来的实际利益,其民族认 同感则要相对淡薄。事实上,我国许多少数民族成员对于自己的“民族成份”是在20世 纪50年代政府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并进行相关身份登记时才得知的。直至今日,作为个体 而言,各民族仍有许多成员是在需要填表登记时才知道自己的“民族成份”的。如对甘肃保 安族的民族意识进行调查时发现,许多年轻人是在上学报名时才知道自己是保安族。〔 3〕
       

        我国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相对缓慢,许多少数民族在社会 经济和文化上与汉族的发展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发展进步,实现各民族的 团结平等和共同繁荣,我国制定实施了公民民族成份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民族优惠政策。上 述制度的实施使得传统的基于血缘与文化基础上的民族身份通过国家政策被制度化,并同一 系列的社会现实利益相联系,民族认同被强化、巩固下来。虽然民族成份制和民族优惠政策 的实施也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但考虑到我国各少数民族复杂多样的社会发展现实,在相当 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民族成份制和民族优惠政策仍将会发挥其积极作用,也将长期在制度上 维系或强化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