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论文中心 > 政治类 >

    论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决策制度的完善(三)

        可喜的是,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部法律对于健全行政法律体系,规范少数民族地区行政部门的决策,防止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随意性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四、技术机制
       

        我国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了出了不少有益的行政决策机制,如民主集中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社会听证制、专家咨询制等等。这些方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当地政府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胜。但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决策机制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民意反映机制
       

        只有在政务公开、政治民主的条件下,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决策者避免决策过程中的盲目与随意,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笔者认为要完善民意反映机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首先是要坚持重大问题先广泛征求民族地区的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人士的意见,后提交人大讨沦、审议的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在决策之前,必须遵循宪政的要求,将重大问题提交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讨论和审议;其次,健全社会通报制度,例如对重大社会事项、重大社会灾难性事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诸如新闻发布会(用当地通用或少数民族语音)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增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第三是完善社会听证制度,扩大社会各个阶层和各种民族参与政府部门的决策,实现与各族群众的对话交流,了解民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为政府的决策出谋划策;第四是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如坚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等等,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最后是强化舆论监督制度,允许新闻媒介对重大决策的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
       

        (二)健全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在民族地区,智囊机构并不少见,如各级政府的政策研究部门、各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中心和各类研究学会等。但这些机构对政府的决策影响并不是很大。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决策负责人缺乏现代决策意识,遇事往往是自己身边的人如秘书等说了算,很难真正听取这些专门智囊机构的意见。为此,必须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建立起政府官员在进行重大决策之前,必须听取并积极采纳专家合理的意见的制度体系。
       

        (三)完善决策议事规则和协调机制
       

        决策是否科学,是否民主,取决于是否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取决于对最佳方案的采纳。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相当多的政府部门,政府决策不是依靠严谨议事规则和协调机制,而是按照一把手的个人意识行事,一把手说了算,这样的决策过程严重扭曲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违反了基本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加以纠正和改革。
       

        (四)广泛采用备用方案制度
       

        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制定决策方案中,要将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科学地制定备用方案,增强方案的灵活性,以防止意外出现风险对决策目标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综观目前民族地区的行政决策机制,意识到备用方案的科学性与重要性的政府官员并不很多,一旦确定某一计划方案,即使计划方案所依托的情势发生改变,也很少改换方案,缺乏应变性与灵活性。备用方案的应用能有效的避免种种意外情况所带来的损失,大大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