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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一、本校的本科毕业生,由各院系对所属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重修的必修课累计达五门(含五门)以上,并且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因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因伪造各种证书、成绩单等证件或证明文件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五)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本补充规定于2007年7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9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批准后公布执行。本补充规定实行后,遇有相抵触的之前规定时,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