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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我国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困境。

        谈到行政伦理困境,归纳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失范,表现为权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力交易。在各类行政人员的选拔、录用、任命方面,存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的现象,甚至非法交易买卖官位。二是失职性失范,即行政人员无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滥用职权或不能尽职尽责,表现为越位、缺位、错位等。部分地方政府领导玩忽职守,只要经济利益、搞面子工程,而完全不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三是经济性失范。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人员利用手中职权牟取个人私利,甚至与利益集团勾结,实现肮脏的互利。

        二、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国公务员遭遇行政伦理困境,行为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行政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环境及社会因素,更有现存的行政伦理规范机制不健全的因素。

        具体而言,一是行政人员存在着行政角色冲突。行政人员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作为政治家或官员,他们在政治市场上追求自己最大的效用,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另一方面,他又掌握公共权力并实施这种权力。这就决定了他有维护公共权力的责任和义务。于是,在行政人员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角色冲突。行政伦理学者库珀认为,“法规通常只给行政人员提供含义宽泛的倾向性指导,将之精确化是行政人员自己的任务。这样以来,在随意性很大的情况下,要想做出负责任的决策,决策者的伦理水准和良知就至关重要了。”

        二是行政环境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使得市场经济中的负面影响造成道德失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有时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用回扣、贿赂等多种方式向握有实权的行政人进攻,与那些缺乏免疫力的人员达成各种交易,从而导致行政腐败。

        三是社会“人情”原因。我国著名行政学专家夏书章教授在谈到影响我国政策有效执行的因素时,就曾将感情用事列为三大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他指出,人都有父母兄弟、妻室儿女,有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这样构成了一种亲疏不同的感情关系网。在这种政治文化的熏陶下,行政人员自然也十分注重“人情”关系问题,将这种“人情世故”夹杂在自己的行为之中,最终导致责任冲突,亦即行政伦理困境。

        四是行政伦理规范内容模糊而零散。行政管理者可以有各种不同的专业化分工,但其工作无一例外地都应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公民的利益。由于公共行政职业精神的内涵并不明确,使得大多数人的思维局限于职位责任和工作责任,而很少考虑到其作为公共行政从业者所应该承担的职业的责任。2006年1月1日实行的《公务员法》作为法律规范,其规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量化指标。因此,作为统一管理的公务员群体来讲,缺乏一致而具体、真正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三、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的治理对策。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治理各种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它需要我们从各角度、各方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同时加强管理和建设才能取得成效。

        (一)加强行政伦理教育。公共行政伦理教育的意义在于提高公务员的道德认知能力,使他们认识到行政伦理是为政之本,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为此,我们要加大行政伦理教育的力度,提高公务员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使其充分发挥伦理自主性,自觉履行职责。针对目前公务员行政伦理意识薄弱的状况,要继承和弘扬传统行政职业道德中的精华以及借鉴国外做法,通过定期培训、日常强化、个案解剖等多种方式,提高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和道德信念。与此同时,行政人自身在法律和制度等外部控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注重自身的自律约束,即内部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政伦理困境中应对组织和上级的不道德行为。行政人自律的实施是以行政良心为基础的。行政良心是公务员意识中的一种强烈的行政责任感,是在行政工作过程中,由于认识到应有的行政使命、职责和行政任务而产生的履行行政义务的强烈和持久的愿望。行政良心是行政人在深刻理解国家、政府及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与道德原则的基础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善恶价值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修养的心理道德活动过程。行政良心在行政行为中起着指导、监督和评价的作用。行政人要主动发挥行政良心的自律作用,需要不断地“关注自我”和内省。

        (二)加快行政伦理立法。行政伦理立法就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尽管人们对于伦理立法尚未完全达成共识,但加强伦理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道德的纯洁性,业已成为行政伦理建设制度化的基本工具和重要手段,它正在逐渐推广并日益起着积极的作用。例如,美国的职业道德立法居于领先地位。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1992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内容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在亚洲,韩国于1981年通过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日本则于1999年8月通过了《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并于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虽然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准则,例如《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但与西方相比,的道德法制化相对欠缺,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现有的行政伦理规范加以修改、补充、完善,使之形成体系;同时,将那些相对成熟的基本行政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违反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伦理规范不被大量破坏。

        (三)完善行政伦理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也就是说,不健全的制度规范不仅会给坏人提供恶的机会,而且会使好人对行好失去信念,进而走向恶的边缘,而良好的制度规范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抑恶扬善。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加强各级行政人员的道德建设,但道德规范化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健全。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道德规范时要加入切实可行的具体性规定,不断健全赏罚机制和道德回报机制,可以在公务员的任免、升降等行为中引入道德赏罚机制,强化德性的导向、激励功能,真正实现行政整体的德性提升。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就曾经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2]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快行政道德制度化建设,实现对行政行为的调控,在鼓励公务员的道德自觉的基础上,强化道德他律性,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切实保证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

        (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行政权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在当前严峻的行政伦理失范的形势下,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就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逐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就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1.健全行政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健全行政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实现“三大转向”:一是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防治为主;二是由权力防治为主转向制度防治为主;三是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2.科学合理设置职权。对要害部门、实权部门和重要岗位等“事故多发地带”的权力要适度分解,合理分配,实行职能交叉,使单个人不能形成对权力的垄断,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关键要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是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加工作透明度,使权力的运作“暴露在阳光下”。另外,还要实行并健全重要岗位轮换制度、异地交流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3.强化公众参政能力培养。在我国目前传统实践中,由于受专制主义、官本位等因素的影响,许多领导干部置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于不顾,这实际上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要实现还权于民,就必须保证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并为其提供合法、合理的渠道,增加行政的透明度,使行政官员真正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还必须强化公众的参政意识,强化他们的伦理行政意识,加强教育,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C].人民出版社。1994:156.

        [2]周奋进。转型中的行政伦理[M]·审计出版社。2000.

        194.

        [3]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87: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