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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的预防

        一、低龄职务犯罪概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职责的要求,运用国家不认可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故意或者过失地导致危害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的结果而应受到制裁的行为的总称。本文所述之低龄职务犯罪是指35岁左右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依法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犯罪。把握好其特点将有助于犯罪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1.涉案罪名集中。低龄职务犯罪尽管分布领域很广,但涉案罪名一般集中在贪污和挪用公款两大罪名上,这与大部分低龄职务犯罪分子职级不高、主要负责处理财务、会计等事务工作有关。如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998年至2000年查处的20件低龄职务犯罪中,绝大部分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1]而在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1981年至2001年立案侦查的105件案件中,贪污挪用案件为87件,更是达到了立案总数的82.86%之多。[2]可见故意型低龄职务犯罪较多,因此下文分析犯罪心理时也主要以分析故意职务犯罪心理为主。

        2.涉案金额较大,犯罪性质恶劣。与年轻人爱冒险、图刺激心理相对应,低龄职务犯罪人往往作案不计后果,因而一旦犯案涉案金额较之其他年龄段更大,犯罪性质更为恶劣。如湖北省建设银行青山支行年仅26岁的房地产信贷科科长助理金某挪用公款819万用以放高利贷;又如32岁的贵阳市财政局出纳员许杰转走预算外资金7200余万,爆出贵州省建国以来最大一起经济犯罪案件。[3]3.犯罪分子文化程度较高。凭借良好的文化教育背景,加之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数众多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被提拔上了中层岗位,其中的不良分子往往利用其业务骨干的地位进行职务犯罪活动。以广州市为例:1997年至2003年3月,该市35岁以下青年职务犯罪总人数364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29人,占62.9%,研究生17人。[4]低龄职务犯罪主体在案发前往往得到组织上的重点培养、单位领导的器重,被家人、社会寄予厚望。他们的犯罪在毁掉自己前程、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的同时,也是对组织资源的一种浪费,更令家人痛心,甚至还会影响干部队伍的廉政文化建设,动摇社会群众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治信任,给各方都造成极大损害。

        二、低龄职务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5]研究低龄职务犯罪心理,能更深入地了解低龄职务犯罪分子(或潜在的低龄职务犯罪分子)的内心动态,从而更好地对已出现的或处于萌芽状态的畸形心理进行矫正和预防。

        (一)低龄职务犯罪的典型心理。

        1.贪婪心理。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使“金钱至上”的观念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市场”。低龄职务犯罪分子大多数成长于改革开放的年代,对金钱顶礼膜拜的贪婪心理使他们不惜违法犯罪,肆意收受财物,贪污挪用公款。

        2.失衡心理。年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眼看学问不如自己、努力程度不如自己的同辈人通过经商暴富、目睹同一批进入机关单位、国企的人迅速升迁后,认为自己是“老实吃亏”,从此开始利用手中权力为己牟利,求得“补偿”。

        3.从众心理。事实上,在某些权力要害部门,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的确是以“群体”的形式存在,近年来腐败“窝案、串案”频发便是其例证。缺乏社会经验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混迹于腐败环境之中,与腐败分子的密切交往,将职务犯罪行为中性化、合理化,视收钱送礼、以权谋私为当然。

        4.侥幸心理。低龄职务犯罪分子的高学历、高智商使他们自视甚高,以为凭借自己的高超手段能够遮掩住犯罪、规避惩罚;而监督机制的匮乏无力和职务犯罪的低查处率也让他们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正是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年轻的蛀虫们孤注一掷、铤而走险,最终将自己送入犯罪的牢笼。

        5.虚荣心理。法国哲学家柏格森曾言:“虚荣心很难说是一种恶行,然而一切恶行都围绕虚荣心而生,都不过是满足虚荣心的手段。”作为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成长起来的一代,年轻的职务犯罪分子往往乐衷于人们的阿谀奉承,对名牌商品有着无穷的兴趣,凡事讲阔气、讲排场,为满足内心的虚荣面对“糖衣炮弹”毫无惧色,一一笑而纳之,从此恶行不断,陷入职务犯罪的泥沼。

        6.对抗心理。年轻人心理上的不成熟使得他们容易对批评、建议产生对抗抵触情绪。有的低龄职务犯罪分子就是因为对单位领导批评不满而滥用职权以泄私愤,或对工作职责持冷漠态度,这是在过失型职务犯罪中常见的一种心理。

        (二)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结构。

        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绝不仅仅以上列举的几种,而且在每一个犯罪案例中这些心理因素也不是单一地诱发犯罪,而是多种不良心理因素相互作用有机组合并综合为低龄职务犯罪行为提供内在动力。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到配作用的那么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主要包括:(1)认知结构要素;(2)动力结构要素;(3)自我调节结构要素;(4)特征结构要素。在社会多元思潮的影响下,众多低龄职务犯罪分子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自我认识具有片面性和不准确性,自我控制能力低,极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影响和低俗事物的引诱,最终走上歧途。研究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结构能够通过将低龄职务犯罪分子的心理结构同其他年龄段职务犯罪分子、同一年龄段守法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结构相比较,发现其中的区别,揭示低龄职务犯罪分子产生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从而更好地制定预防、侦讯、矫治的心理对策。

        (三)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

        1.强烈需要的膨胀发展。人人都有各式各样不同的需要。有的需要较弱,难以激起人们的活动动机;而有的需要较为强烈,较易推动人们为满足它而积极行动。事实上,以合法的方式如个人奋斗等去追求满足正当的强烈需要不仅不是坏事,反而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所在。低龄职务犯罪分子需要的特点在于其个人需要恶性膨胀和畸形发展:

        一方面,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他们薪酬有限,渴望享受的欲望严重脱离了其实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需要结构中吃喝玩乐的低层需要占绝大部分,而对事业的追求却迷失了,马斯洛所谓的尊重与自我实现的需要似乎回归为零。

        2.人格缺陷的激发。单纯的强烈需要的存在还不足以形成完整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产生的真正心理基础是人格缺陷。人格缺陷是因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误而形成的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低龄职务犯罪分子普遍存在意志薄弱、自制自控能力薄弱、法纪意识淡薄、以个人为中心、缺乏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等人格缺陷。这些人格缺陷,导致当私欲膨胀时,低龄职务犯罪分子最终选择的是以不法方式而不是通过个人进取奋斗去满足这些欲求。

        3.犯罪意向的萌发。所谓犯罪意向,就是由违法欲求引起的冲动、意图或行为倾向,它是主体由人格缺陷经过违法尝试后形成犯罪心理的标志。一旦出现合适的犯罪时机,低龄职务犯罪分子便由模糊抽象的犯罪意向转而生成清晰具体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这种抽象的犯罪意向以上述的需要的恶性膨胀和人格缺陷的存在为基础,潜伏于行为人的内心深处。

        4.犯罪动机的形成。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6]在犯罪意向萌发后,经由适于实施职务犯罪情境的刺激和犯罪机遇的诱发加之自我控制能力的匮乏,便会形成犯罪动机。

        5.犯罪决意的作出。低龄职务犯罪分子在犯罪动机形成后,还会根据自身的心理结构特点,考虑采取何种手段满足其欲求。此外,在犯罪决意阶段,低龄职务犯罪分子还会根据客观情况捕捉着手实施职务犯罪的时机,侦查人员可从判断作案人是仓促行事、犹豫不决,还是老奸巨猾、轻车熟路中,判断其性格和意志特征。[7]三、关于低龄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几点建议。

        1.积极开展犯罪心理预测,测准潜在低龄职务犯罪人。

        任何人,无论其表现多么单纯善良、正直廉洁,都有可能做出越轨之事。由检察机关或单位纪检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定期运用观察、谈心、询问等多种方式对低龄国家工作人员物质需要方面的变化(如奢侈品消费的激增)、人际关系的变化(如与某些商人交往过密)、精神状态的变化(如终日惶惶不安,工作严重分心)进行调查研究,展开综合评估,预测调查对象进行职务犯罪的可能程度,使“潜在犯罪人”能及早浮出水面。这一工作的开展将极大地有助于对犯罪倾向的低龄国家工作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干预,为预防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提高低龄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与素质,改善其主体心理结构。2005年9月18日,《瞭望新闻周刊》中也指出在全国多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中,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排名处于中下位次。[8]“相对贫困”的经济地位便是形成失衡心理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提高低龄国家工作人员待遇,进而改善其心理结构。通过在学校、单位向青少年传达廉洁的观念,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改善他们的心理结构,是防止日后低龄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香港,廉政公署预防职务犯罪从青少年甚至幼儿园抓起给人印象深刻。他们采取多种形式向青少年传达反贪信息,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发挥他们在反贪中的作用。

        [9]3.优化外部环境,削弱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的诱发。外部环境既包括大社会环境因素,还包括了家庭环境因素、工作环境因素、交往环境因素等。我国目前恰恰处于迪尔凯姆所谓的过渡时期,计划经济的弊端与市场经济的负作用同时存在,西方价值观与中华传统伦理道德在这一时期发生激烈的碰撞,使得各种社会矛盾显得特别突出。金钱至上、享乐至上、虚无主义等腐朽风气在社会甚至工作单位、家庭的弥漫,对年轻国家工作人员起着不良导向作用;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也决定了近期内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制度建设难以尽善尽美,单位监督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加之法律法规的缺位,也诱发着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在当前条件下,我们应当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尽可能扭转不良风气在社会中的强势走向;同时加紧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漏洞,减少职务犯罪机会并建立起严密系统的权力监督体系;此外,工作单位、家庭等小社会环境的净化也应该得到重视,单位的防腐教育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而应该注重每一个个体的心理健康,防止贪腐习气在一个集体内盛行;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战线延伸到家庭之中,充分利用家庭环境进行监督、提醒、规劝,构筑起预防低龄职务犯罪的“亲情防线”。

        4.加大打击力度,弱化低龄职务犯罪心理形成。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后,并不一定立刻外化为低龄职务犯罪。惩罚机制尤其是刑罚机制是抑制弱化低龄职务犯罪心理的重要一环。事实上,尽管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一直强调要严惩职务犯罪,但是整体看来,职务犯罪的查处率并不是很高,也就是说,低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成本”并不高。

        据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研究表明,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大约在10%-20%之间。其中被判刑的比例也过低: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立案侦查,只有6.6人被判刑;每100名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干部中只有15.5人被判刑。[10]在其他类型职务犯罪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而在量刑方面,就连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不讳言:“近几年职务犯罪判得比较轻,老百姓有意见。”[11]因此,完善对职务犯罪惩罚的立法,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灵活运用党纪、政纪和刑法对不同危害程度的低龄职务犯罪及时采取轻重不同的处罚措施,努力使每一个低龄蛀虫得到应有惩罚,是低龄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2][10]犯罪学研究会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编。《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M]。北京: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3]马志忠,郝翠荣。职务犯罪低龄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4]杨国亮,鲍子平。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透视与预防重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5)。

        [5]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高锋。犯罪心理学[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7]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8]李友德。论完善我国公务员薪酬的有效途径[J]。消费导刊,2008(3)。

        [9]周洲,腾志强。职务犯罪预防[M]。北京:检察出版社,2004.

        [11]黄秀丽。堵死为贪官开脱的门道———最高法、最高检规范官员轻判的幕后故事[N]。南方周末,200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