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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2011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成人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2011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做好成人高校招生改革
        为进一步完善以办学条件为基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成人高校招生计划编制体系,更好地解决社会需求多样性和考生群体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和供需之间的结构矛盾,遵照教育部统一安排,今年我省开展报名与计划编制办法改革试点。即在去年全国部分省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试行按大类报名,根据报名情况编制高校招生计划,组织网上填报志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试点,加强领导,积极宣传,认真实施;各成人高校要互相配合,紧密结合社会需求,主动调整专业结构,合理编排专业计划,改进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各有关高校要继续做好校企紧密合作的“双元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实用型人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我省人才的需求。
        二、强化管理,确保考试安全和公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各成人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的精神,把考试安全作为第一要务,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落实责任,从命题、制卷、运输、保管到评卷、核分等各环节做到无缝衔接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坚决杜绝各种舞弊行为。重点加大在试卷安全保密、防范有组织的群体性作弊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制订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招生考试平稳、安全、顺利。
        加强监考人员的选拔和培训,选聘业务熟悉、责任性强、能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的教师为监考人员。加强考前培训,熟悉考场的各项指令,做到切实履行职责,对发现并查实的违纪舞弊事件,及时依法依规依要求进行有效处置。
        进一步完善诚信考试制度,加强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积极开展“诚信考试光荣、考试作弊可耻”的宣传和警示工作,严格落实考生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制度,建立和使用诚信档案。要严肃考风考纪,对违规违纪舞弊行为,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三、加强监督,综合治理招生环境
        各成人高校要把综合治理招生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考〔2006〕23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100号)等文件的精神,充分认识招收“预科生”、“跟读生”或组织省际异地报考的行为对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潜在隐患,严格规范招生管理,要切实执行本校招生行为归口管理制度,自觉做到不委托各院(系)、函授站(点)、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未按要求备案的高校函授站(点)和校外教学点,一律不得在我省招生。
        要加强对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防范大规模组织在校生和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严格审核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的第一学历,严禁没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人员报考专升本。
        四、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各地、各成人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继续加大工作透明度,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各成人高校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全面准确地发布办学资格、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招生章程须经本校主要负责人审查并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要对本校招生章程(广告)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向考生发布招生政策、报名资格、考试办法、录取规程等信息。对于可能影响考生考试和录取的重要事项,如考试违规违纪舞弊处理规定,考生诚信档案的记录和使用,不符合专升本报名条件的新生不能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等,应在报名阶段向考生书面告知,并由考生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