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限我校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条件
申请者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或推荐 。
2.学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
3.学术要求
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至少五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其中以我校名义发表不少于两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
1.课程考试
凡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经系审核同意后,在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申请者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所申请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在三年内有效。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委员会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2.论文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相应的学科专业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3.学位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
(2)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4)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原毕业学校成绩主管部门提供的最后学历的学习成绩证明;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6)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抽样件,或出版的专著,或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专业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校学位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所报材料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在1个月之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
4.论文评阅和答辩
校学位办公室应聘请不少于九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三分之二为本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博导至少四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校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论文评阅工作由校学位办统一进行,申请者不得参与,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校学位办公室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 ,如二位评审人均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七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受理申请的博士点提出建议、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应公开举行。
若本次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允许在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5.学位授予
申请人在论文答辩通过后,将所有的申请材料和答辩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汇总后,分送各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查。
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秘书填写在《答辩情况表》中,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对申请者学历资格、科研成果、课程学习、论文水平等进行最后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分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认为申请者未达到博士学位标准者,可在课 程成绩有效期内重新组织材料申请学位。
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由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以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监督与评估
我校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直接受理,校学位办公室同时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组织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答辩等工作。各系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中心”将定期对各学科已授予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监督。凡发现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违反本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由校学位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后,所有申请材料应按有关档案管理格式的要求存档备案。
四、本实施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由1999年3月17日校长工作会议批准实施。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