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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财大自考函授本科,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 上分别注明的(普通或增值税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山西财大自考,山西自考本科,山西函授本科)。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注明的情况。《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山西财大自考,山西自考本科,山西函授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