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贵州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均享受奖助政策,具体奖励按照《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自费研究生,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今后,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高等学校除向研究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研究生复试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接受年度审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放开民办高校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