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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明确研究生收费标准

      继2013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山东出台研究生收费标准,规定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

      省属高校专业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 16000元。MBA、MPA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意见,非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研究生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新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新的收费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完善奖助制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在职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8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09〕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