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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要求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对博士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切实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对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要求

      凡在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博士生,在学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与答辩阶段:

      (一)文科博士生须在本科院校学报以上级别学术刊物至少发表3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学术论文须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理、工科博士生须在本科院校学报以上级别学术刊物至少发表2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学术论文须发表在列入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等索引的学术刊物。

      (二)毕业前,在公开出版本专业方向的学术专著中独立撰写的部分达6万字(文科)或3万字(理工科)。

      (三)入学后主持并完成一项厅局级的科研课题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文科博士生);入学后主持并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理工科博士生)。

      (四)在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独立获得厅局级奖励或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三等奖排名前2位)。

      二、署名要求

      (一)博士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名义发表,并有本人署名。其中,文科博士生发表的学术论文须独立完成或署名第一作者;理、工科博士生发表的学术论文须署名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属第二作者的,其第一作者应为该博士生的指导教师)。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排名应为前2位。

      (三)厅局级奖励须独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须排名前3位,二、三等奖排名前2位。

      三、认可方式

      博士生在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与答辩阶段前(每年3月底前),应将发表学术论文的该期刊物原件和封面、目录、学术论文全文和版权页的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及学术论文全文,或出版的学术专著原件、科研课题立项与结项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报送校学位办认定。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所在学院和校学位办不受理其博士学位的申请。若博士生已完成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的要求,但未正式发表者,可以允许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暂缓受理其博士学位的申请。博士生可在毕业后一到两年内继续完成发表学术论文的工作,待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后,再次申请博士学位。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仍未达到要求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博士学位的申请。

      四、其它

      (一)硕-博连读或提前攻博的博士生,亦按上述要求执行。

      (二)本规定自2006年9月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三)各学院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要求,并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认真抓好博士生的培养工作。

      (四)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