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论文中心 > 经济类 >

    合肥工业大学本校在职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我校青年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历层次,改变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学校鼓励已取得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在本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同时,为了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提高培养质量,建立淘汰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取本校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均应与学校签订培养合同。

      二、在职博士生的培养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实施。到期不能完成培养计划的将严格按学籍管理条例处理。

      三、本校在职博士生应处理好“工”、“学”矛盾,第一学年可承担不多于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1/2;第二学年不多于1/3,第三学年起不多于1/4。各院系(所)要确保他们做学位论文的时间。凡超出上述规定的工作量的部分,各院系(所)可以不给付酬金。

      四、本校在职博士生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应是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本人不得私自承接学校计划以外的教学(工程)任务。凡私自承接学校计划以外的教学(工程)任务者,第一次以研究生部名义用书面通知方式给予警告,第二次则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五、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数应达到如下要求:

      在国家一级刊物上(注1)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篇,且在其它公开出版的刊物上不少于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不少于5篇(注2)。达不到上述要求者将不接受其博士学位的申请。

      六、在职博士生所在院系(所)、教研室(研究室)应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培养计划的实施。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适度,以确保其做博士论文的时间。

      七、在校外攻读博士学位且与学校签定委培合同的我校教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以上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0月8日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开始实行。

      注:

      1、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指:

      1)由中科院科技情报研究所定义的286种“小核心”刊物;

      2)由国务院学位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定义的中文重要期刊;

      3)在国外重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在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为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非在职博士生在读期间应发表的论文数不少于3篇。

      3、科技核心期刊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另列。

    
     
    在线客服